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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TokenPocket官网的版本更新动态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5-15 10:34    点击次数:191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1 典当行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的证明   行政确认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对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4 对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它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5 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6 对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置。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7 对典当行从事对外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8 对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地典当行未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 对典当行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 对典当行违反资产比例管理的处罚 1.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获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最长续延时间为6个月。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13 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一)名称变更;(二)注册资本变更;(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14 对交易场所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省、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15 对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对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交易场所总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16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保证其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符合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并及时向清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17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的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各种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18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tp官方下载安卓最新版本2025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tp官方网站下载app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19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并交由清算机构统一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20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交易场所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22 对典当行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23 典当行年审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24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要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有关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上一级报告。根据监管需要,省经贸委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可作为是否取消小额贷款资格的依据。   25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26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       27 对交易场所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等措施。   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8 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05号)第(十九)条 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29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     (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0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1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2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3 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34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初审 1.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28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商务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实施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2.典当行事项变更的初审(省级权限) 行政许可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28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商务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实施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5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筹建)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经贸委。       36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开业)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7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股东)变更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38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39 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40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重大修订复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41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变更批复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42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批复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4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批复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44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批复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45 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初审 1.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4.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6.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46 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附件1《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或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47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48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49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50 交易场所开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 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51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